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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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景賢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景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