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訴人梁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英 因本院104年重訴字第2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