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 簡良鑑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黃俊穎 律師被上訴人 簡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 簡良鑑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黃俊穎 律師被上訴人 簡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