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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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琇丹 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琇丹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以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下同)105年2月1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102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該函於105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復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3月2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102號函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5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提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此外,司法事務官另於
105年2月24日電話聯繫促請聲請人儘速提出更生方案,代理人助理雖稱聲請人要撤回本件更生聲請,因尚未找到聲請人簽名,會盡速提出等語,惟迄今仍未提出撤回狀,亦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務電話紀錄單存卷可參,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卷、本院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㈡綜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揆上說明,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又本件係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非以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為裁定之依據,是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綜上,債務人有上揭事由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