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裁定編號5至7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民國102年9月20日、10月21日、11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馬嘉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號││││(新臺幣)││利期間│├──┼──────────┼─────────┼───────────┼────────┼────────┼───┤│001│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102年6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7個月│││ 王銘祥 │嘉義分行│││││├──┼──────────┼─────────┼───────────┼────────┼────────┼───┤│002│同上│同上│102年7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8個月│├──┼──────────┼─────────┼───────────┼────────┼────────┼───┤│003│同上│同上│102年8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