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59號

聲請人○○○

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

相對人○○○

關係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按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A04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7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而聲請人A02為相對人長女,且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相對人之母即被繼承人○○○○前於111年7月21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相對人應繼分為五分之一。現聲請人已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達成如附件所示分割協議,相對人所可分得之金額顯高於法定應繼分所得價值,利於照護、支付相對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無損及相對人利益。又以相對人現時之身體狀況及所得係持分土地,則實際上使用之可能性極低,是相對人上開法定應繼分份額既已獲相當之價金補償,本件以變價補償方式處分,堪認相對人之利益已獲維護。

 ㈡綜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113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式處分被繼承人遺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7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選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渠等分別於112年6月6日(以本院收狀章為準,下同)、114年5月28日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及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96號、114年度監宣字第287號陳報財產清冊卷宗查核無誤,而依前揭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其處分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聲請本院許可。

三、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111年7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相對人、○○○等人共同繼承,相對人依遺產分割之協議,不動產部分由○○○、○○○各給付465,312元、354,528元以為補償,現金部分則按相對人之應繼分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除戶部分、現戶全戶、現戶部分、)、舊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依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附表所示編號1、2遺產價額分別為2,326,560元、1,772,640元,而相對人就編號1、2土地各有1/5應繼分,則其應有部分之土地價額分別為465,312元、354,528元(計算式:2,326,560元/5=465,312元、1,772,640元/5=354,528元)。本院審酌依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對人就附表所示編號1、2遺產所受分配財產價值,相當於按其應繼分比例所得分配之遺產價值;而就附表所示編號3至8遺產,亦按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足認該遺產分割協議,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而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附件所示分割方法,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3.88

全部

2,326,560元

張居祿 單獨繼承,並由張居祿給付465,312元補償相對人。

2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47.72

全部

1,772,640元

張居福 單獨繼承,並由張居福給付354,528元補償相對人。

3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分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14,760元

4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分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

120,000元

5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分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

320,000元

6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分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

70,00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分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

270,000元

8

彰化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

7,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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