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52號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速嘉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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