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8年度偵字第7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因已欠缺訴訟條件,法院並無從確定其刑罰權,原本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查明而起訴時,訴訟主體既已死亡而不存在,其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尚與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始發現被告死亡而應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為不受理判決者有間,此情形復無可補正,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7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係於98年7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15日中檢 輝國 (樂)98偵7931字第060603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案章在卷可參。是被告甲○○既在起訴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誤予起訴,依照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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