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小字第1555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