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宗霖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