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0號聲請人 林文伯 即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後第2條、第5條、第8至12條、第14條、第16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相對人之財團法人係前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83年8月4日台(八三)社字第04300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本院登記處於83年9月1日核准設立登記、106年12月15日變更登記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1637號、登記簿第71冊第73頁第1808號)。茲因相對人董事會於108年11月11日,召開第8屆108年度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請求裁定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已提出教育部109年1月14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67297號函、前述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於修正後第2、5、8、9、10、11、
12、14、16條部分(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後該條次部分),均屬管理、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併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修正後第1、3、13、15、
17、18條部分(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後該條次部分),經核或增設該財團法人成立依據及適用法規,或為單純文字修正及條次遞延變更等,與組織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本無庸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此部分聲請,自應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件: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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