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義
李潮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5年度偵字第456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新臺幣壹仟元之偽造紙幣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孝義、李潮海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5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2張,均係屬偽造,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偵字第45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幣(編號均為BN644914YF)2張,經送鑑定而認均屬偽造,亦有中央印製廠105年11月23日中印發字第1050004306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偵卷第54至55頁),核屬刑法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