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志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怡君 間因108年度婚字第6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