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七七七號」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二七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