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0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按,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一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零點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一一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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