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2號
原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王世華 律師
莊怡萱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孫天麒 律師
被告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 律師
於知慶 律師
鄭羽秀 律師
李威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億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二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3、9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