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2號

原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王世華 律師

莊怡萱 律師

被告 久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孫天麒 律師

被告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 律師

於知慶 律師

鄭羽秀 律師

李威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億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二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3、9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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