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可艾 被告 張鈴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