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 黃莊雪芬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 律師被告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