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合議庭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確定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婉昀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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