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向光華
李至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光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9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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