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284號債權人 鄭卉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長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長榮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係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李長榮為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李長榮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李長榮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