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2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2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302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
123號)判處拘役 伍拾伍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