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柯嘉惠 被告 賴韻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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