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黃品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陸佰 玖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992,755元│107年8月9日│1.85%│自107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4,827,830│107年7月9日│1.85%│自107年8月9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3│1,155,379│107年9月1日│2.28%│自107年10月1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