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宗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宗佑因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蔣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8年;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各犯行共計9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編號11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4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蔣宗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5.12│106.07.12│106年6月間某日起至│││││106.07.13│├──────┼───────────┼───────────┼───────────┤│偵查(自訴)│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4602號│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號│││││││││├─┬────┼───────────┼───────────┼───────────┤│最│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6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實│││等│等││審├────┼───────────┼───────────┼───────────┤││判決日期│106.12.19│108.04.17│108.04.17│├─┼────┼───────────┼───────────┼───────────┤│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6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決│││等│等││├────┼───────────┼───────────┼───────────┤││判決確定│107.01.23│108.04.17│108.04.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7629號│││2625│2.編號2、3定執行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03.09│106.03.12│106.05.11││││106.03.25│106.06.01│├──────┼───────────┼───────────┼───────────┤│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實││等│等│等││審├────┼───────────┼───────────┼───────────┤││判決日期│108.04.17│108.04.17│108.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05.01│108.05.01│108.05.01│├─┴────┼───────────┼───────────┼───────────┤│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第7627號│││2.編號4至10定執行刑6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07.04│106.07.08│106.07.10│├──────┼───────────┼───────────┼───────────┤│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實││等│等│等││審├────┼───────────┼───────────┼───────────┤││判決日期│108.04.17│108.04.17│108.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等│等│等││├────┼───────────┼───────────┼───────────┤││判決確定│108.05.01│108.05.01│108.05.01│├─┴────┼───────────┼───────────┼───────────┤│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第7627號│││2.編號4至10定執行刑6年6月│└──────┴───────────────────────────────────┘┌──────┬───────────┬───────────┬───────────┐│編號│10│11│(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07.11至106.07.13│106.07.11│││││106.07.12││├──────┼───────────┼───────────┼───────────┤│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178號等│偵字第1917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實││等│等│││審├────┼───────────┼───────────┼───────────┤││判決日期│108.04.17│108.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決││等│等│││├────┼───────────┼───────────┼───────────┤││判決確定│108.05.01│108.05.01││├─┴────┼───────────┼───────────┼───────────┤│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7627號│7628號││││2.編號4至10定行刑6年│2.編號11定執行刑10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