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告 許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以查報前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原告於109年4月23日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上相鄰道路用地之價格,然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所載,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欄位均為空白,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係房屋圍牆部分占用系爭土地,顯非供道路使用,是依道路用地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格並非合理,經本院依前開內政部網址查詢系爭土地相鄰土地實價交易價格,價格起伏差距甚大不易認定,則併酌上情,僅能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70000元/㎡*土地全部面積2㎡=74萬元),原告其餘關於不當得利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