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2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玖芳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2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12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
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零壹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何政忠 於民國82年5月87日邀同被告等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82年5月8日起至87年5月8日止。利息按借據第4條規
定,約定還本付息方式如借據第3條所載。若未依約按期還
本付息時,依借據第6條,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料訴外人何政忠自83年10
月23日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461017元迄未清償,依約定
上開借款應視為到期,被告應連帶清償所欠本金、利息、違
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1份為證。
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如
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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