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李泗銘 被告 何紫綝 (原名: 何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何紫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1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佩玲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