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家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家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家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105年3月2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3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87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