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弘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61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972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弘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西瓜刀鞘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林正諺 」更正為「林政諺」。㈡證據部分
1.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編號3「林正諺」更正為「林政諺」。
2.補充「被告郭弘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僅因懷疑被害人 陳羿盛 介入其與女友間之感情,即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對被害人為恐嚇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於緝獲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物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之說明㈠扣案之西瓜刀鞘1個,依被告於警詢時所述,為其所有,且係
被告所持恐嚇告訴人之西瓜刀之護套,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用以恐嚇告訴人之西瓜刀1把並未扣案,依被告警詢時
之供述,雖為被告所有,然經被告棄置於回收場,並無證據認其現尚存在,且亦非屬違禁物,對之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0461號被告郭弘霖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10樓居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弘霖與陳羿盛曾為朋友,因懷疑遭陳羿盛介入與女友間之感情,見陳羿盛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22時許在IG上發佈限時動態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霸味薑母鴨」餐廳與其朋友 朱太一 、林正諺及 吳韋翰 用餐,遂搭乘計程車於翌(18)日0時15分許抵達上開地點,先徒手推倒陳羿盛,致陳羿盛受有右後腰部擦挫傷之傷害(涉犯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陳羿盛起身後,郭弘霖再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西瓜刀追逐陳羿盛,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方式恐嚇陳羿盛,嗣因朱太一持辣椒槍朝郭弘霖之眼部射擊(未成傷),郭弘霖始停止追逐行為並拋下西瓜刀鞘後搭乘UBER逃逸,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並扣得前揭西瓜刀鞘,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郭弘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陳羿盛於警詢時之證詞。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朱太一、林正諺及吳韋翰於警詢時之證詞。被告於上開時、地持西瓜刀追逐被害人之事實。
(二)書證編號書證名稱待證事項1.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4張。被告犯案之過程。
(三)物證編號書證名稱待證事項1.扣案之西瓜刀鞘1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扣案之西瓜刀鞘1個,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檢察官曹哲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顏崧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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