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8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文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文美發給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提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4年7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該部分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