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35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判決誤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所
為之小額訴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 許信義 」之記載,應更
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所為本院95年度港小字第351號民
事小額訴訟判決之被告欄及主文欄中,有關「許信義」之記
載係「甲○○」之誤載,此有原告之起訴狀、電話租約書、
被告積欠電信費清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該
部分記載,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瑞豐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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