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2號抗告人 邱蕙瑩 (即 邱金德 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傑 (即邱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偉 (即邱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邱建龍 (即邱金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葉珠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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