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本件聲請人訴請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婚姻無效等,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三千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查悉聲請人名下既無薪資所得,亦無其他存款或動產、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