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債務人 蔡文程 即 蔡竣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為鑑定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鑑定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依同條例第56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