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邱泳鈞 被告 劉展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