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94號原告 李振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被告機關名稱(似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㈡起訴之聲明(似應為:原處分撤銷);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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