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162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即被繼承人 馮繼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程春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馮繼生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屬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該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被繼承人馮繼生所有之不動產┌──┬─────────────┬──────┬────┐│編號│土地或建物標示、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街○○號房屋│44.3│二分之一│││(未辦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