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被 告 蔡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
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貨款,而被告目前戶籍在高雄
市仁武戶政事務所大社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堪認其住所不明,然依卷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8年度調偵緝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759號處分書,被告目前
居所位於高雄市仁武區,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居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