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出年籍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6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第一商業銀行因聲請提出年籍資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