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板橋市○○路427之3號、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於96年8月28日與 鄭麗紅 離婚,其子女 許浩翔 、 許智鈞 、孫女 許妍瑄 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 鈞院 以98年度繼字第852號、883號准予備查在案,另查被繼承人之父親 許萬 再已於77年2月20日死亡,其母 許李林 則拋棄繼承,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87
9號准予備查在案,又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 許樹松 、 許進財 、 許水赺 、 許水蘭 、 許碧蓮 等五人,其中許樹松、許進財、許水赺已分別於73年5月1日、85年5月20日、39年8月26日死亡,其餘二人則亦拋棄繼承,而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
886號准予備查在案,至被繼承人甲○○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茲依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列,其尚遺有土地、房屋各2筆,現值合計新台幣3,427,360元、投資1筆,淨值約8,042,056元,及汽車1部,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及無遺產納稅義務人,致影響遺產管理及綜所稅之徵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而保稅收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98年1月27日死亡,其於96年8月28日即與前配偶鄭麗紅離婚,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父 許萬再 、其兄弟姐妹許樹松、許進財、許水赺於被繼承人亡歿之時皆已死亡,其子女許浩翔、許智鈞、孫女許妍瑄、其母許李林、其姐妹許水蘭、許碧蓮均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尚有土地、房屋各2筆,現值合計3,427,360元、投資1筆,淨值約8,042,056元,及汽車1部等,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6月6日板院輔家科春殷字第037911號函影本、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畫面影本、台北縣蘆洲市戶政事務所98年6月22日北縣蘆戶字第0980003357號函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嘉義縣竹崎鄉戶政事務所98年7月21日嘉竹戶字第0980001497號函影本、遺產資料查調清單影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98年6月16日北縣板地資字第0980009732號函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臺北市政府98年7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6366200號函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資產負債表件檔查詢畫面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8年7月6日北監車字第0980008409號函影本、汽車車籍查詢、徵銷明細檔查詢影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879號、98年度繼字第883號、98年度繼字第886號、98年度繼字第852號拋棄繼承卷宗核屬無誤,堪信真實。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未能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財產亟待適當管理,爰依法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