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丁字第三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詎其於受緩刑宣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間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