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景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景棋犯如附表一至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叄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景棋(綽號「 阿棋 」、「 棋哥 」)與 張軒睿 (綽號「老G」)、 張力文 (綽號「 小胖 」)、 廖家德 (綽號「小AC」)、 張豐華 (綽號「 阿浩 」)、 黃國平 (綽號「 阿平 」)、 高暐宸 (綽號「 阿暐 」、「 小暐 」)與 林姿儀 (除張景棋、張豐華、高暐宸外,其餘均經本院通緝中,張豐華及高暐宸由本院另行處理),於民國111年5月4日前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在附表一所示 吳柏勳 等人頭帳戶提供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告碰面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與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由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場所看管各該人頭帳戶提供者,以避免附表一所示之提供帳戶者報警、掛失銀行帳戶、提領銀行帳戶內款項而致資金移轉方式失效。
二、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取得上開人頭帳戶後,即於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詐騙時間與方式,分別向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匯款金額,匯款至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一)被告張景棋坦承本案犯行(見本院卷一第311頁,本院卷三第104頁、第188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於警詢、偵查中歷次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控管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張景棋訂房紀錄、被告林姿儀與被告張軒睿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軒睿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以及附表二至附表七「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證,可認被告張景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
(二)又雖被告張軒睿、張力文、廖家德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被告張景棋僅係擔任人頭帳戶之仲介角色(見他5072號卷一第420頁、第492頁,他5072號卷二第178頁、第271頁、第284頁、第354頁),然證人吳柏勳證稱被告張景棋係擔任看管人員主管(見偵31260號卷第283頁、本院卷二第227頁),被告張豐華亦陳稱被告張景棋為看管其等看管人員之人(見他5072號卷二第166頁)。審諸謙匯普樂室行旅係由被告張景棋所承租,有被告張景棋訂房紀錄在卷可證(見偵31260號卷一第591至592頁),此亦為被告張景棋所不爭,被告張景棋並實際居住在謙匯普樂室行旅內。倘被告張景棋僅係單純仲介人頭帳戶提供者,而無管理、維持現場秩序之情形,應無承租旅館,甚至是居住在內之必要,可認證人吳柏勳與被告張豐華所陳,被告張景棋為看管人員之主管等節,較為可信。既然被告張景棋為看管人員張豐華之主管,並介紹 李蕙妤 前來擔任車主,雖起訴書及本判決附表一未載明被告張景棋有介紹或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 黃祥烜 、 朱瑞蜂 、 蔡元慶 ,然前3位人頭帳戶提供者皆由張豐華所看管,被告張景棋就被告張豐華亦有支配、控制之關係,則被告張景棋就上開3名人頭帳戶提供者所涉及之詐欺、洗錢犯行,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此部分亦經被告張景棋所坦認,其自應就附表二至七所示全部被害人遭詐騙之部分及金額負加重詐欺與洗錢之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景棋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張景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3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又本案被告張景棋所犯刑法加重詐欺罪,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然其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後述),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要件未合,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2、被告張景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刪除第3項規定」。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被告張景棋於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其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之犯行,不論依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或中間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未逾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經減輕後其上限6年11月)。依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因被告張景棋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詳後述),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白減刑要件,故其量刑範圍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時或中間時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張景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張景棋所犯一般洗錢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二)核被告張景棋附表二至七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張景棋於本案與同案被告張豐華、高暐宸、張軒睿、張力文、廖家德、黃國平、林姿儀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張景棋於本案所犯,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張景棋就就附表二至七共1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 張景其 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案列: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其前案所分別犯之施用毒品罪,與其本案所犯詐欺與洗錢之罪,犯罪型態不同,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為符罪責相當原則,爰不加重其刑,僅將上揭被告張景棋之前科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五)爰審酌被告張景棋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報酬,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從事詐欺、洗錢行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造成檢警查緝困難,影響社會治安。考量被告張景棋犯後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併衡以被告張景棋之素行狀況(見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含被告張景棋前揭論罪科刑紀錄)、於本案被告張景棋擔任控房管理人員之主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如附表二至七各被害人受害程度等節,以及被告張景棋於本院所自述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89頁)、公訴人及被告張景棋、到庭之告訴人、被害人就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07至308頁,本院卷三第1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張景棋所為各次犯行之侵害法益、犯罪日期之間隔、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張景棋陳稱其有使用附表八編號1之手機與同案被告張力文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27頁),且附表八編號3之房屋租賃契約,係被告張景棋租用謙匯普樂室行旅C05、D13號房所用,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八其餘扣案物品,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張景棋、張豐華2人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雖被告張景棋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並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然證人李蕙妤在偵查中證稱其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找被告張景棋借錢,因為被告張景棋沒有那麼多現金,在該旅館等錢,期間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有提供予張景棋使用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60至361頁),堪認本案證人李蕙妤之銀行帳戶,確實係經由被告張景棋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參以被告張景棋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介紹人頭帳戶提供者所獲得之報酬每人為3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27頁),且證人吳柏勳亦證稱看過被告張軒睿、廖家德收到金融帳戶後,拿錢給張景棋等語(見偵31260號卷一第283頁),足認被告張景棋確實有因介紹人頭帳戶提供者而獲得報酬。本案依目前現有卷證,僅可認定李蕙妤係由被告張景棋所介紹,依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告張景棋本案犯罪所得為3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張景棋於本案僅係擔任看管車主之角色,非實際上轉匯或提領贓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應無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爰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主張被告張景棋與其他共同被告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提供者吳柏勳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碰面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並由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拘禁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場所,不得擅自離開,以剝奪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行動自由,因認被告張景棋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此部分被告所犯法條欄雖僅記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然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施用詐術、並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前往指定地點交付銀行帳戶等情,應認為檢察官亦有就詐欺部分提起公訴)。公訴意旨另主張被告張景棋就附表九所示被害人,亦應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
二、經查:
(一)證人吳柏勳雖於警詢中證稱其在臉書社團應徵打字工作,對方以工作名義欺騙其,後來才發現是要做詐騙,也不准其等離開飯店或與家人聯絡,並揚言要對其家人不利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30至331頁)。惟證人吳柏勳於警詢亦陳稱被告張軒睿原本說繳交名下銀行帳戶能夠獲得20萬報酬,然事後僅帶其前往繳清卡債約4萬元等語(見偵31260號卷一第28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其在臺中上本案詐欺集團接應之車輛時,就知道去臺北示要賣簿子、其在事前也被通知要攜帶簡便衣物,也知道要去臺北約2、3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3頁)。衡情若證人吳柏勳僅係應徵單純之打字工作,殊無由「專車」接送前往臺北並須住2、3週之必要,其所謂應徵打字工轉做詐騙之說法是否可信,已有可疑。再者,證人吳柏勳與接應者碰面當下已知悉該「工作」事實上及係提供銀行帳戶,仍貪圖20萬元之高額報酬自願前往並依指示在旅館內,甚至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帶領下協助繳清卡費4萬元。倘證人吳柏勳確實遭違反意願拘禁於旅館內,大可趁前往繳清卡費過程中伺機報警。於此,難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對證人吳柏勳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出銀行帳戶、違反證人吳柏勳意願監禁其於附表一所示地點等情。
(二)此外,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黃祥烜於警詢時證稱其因生活困苦,詢問被告張豐華有無賺錢方法,被告張豐華表示提供銀行帳戶可以獲得10萬元報酬,其便心動答應,並於111年5月29日自己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將名下銀行帳戶交給被告張豐華。被告張豐華說待5天可以拿到10萬元,並沒有被控制人身自由,也沒有人監禁其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16至17頁)。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李蕙妤於偵查中證稱其是去謙匯普樂室行旅找被告張景棋借錢,因為被告張景棋沒有那麼多現金要等幾天,並可以自由離開旅館C05號房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60至361頁)。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朱瑞蜂於偵查中證稱其於111年5月30日經友人「 阿民 」介紹為賣簿子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為了辦新的銀行帳戶有於111年5月31日前往補辦身分證,其事先有得知會被控管,但沒有說外出要跟誰報備,所以不覺得非常不自由等語(見他2072號卷一第164至165頁)。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 黃子菱 於警詢中證稱其於111年5月初前往臺北將銀行帳戶交給被告張軒睿使用,並於同年月28日入住謙匯普樂室行旅,被告張軒睿表示拿到銀行帳戶後不能離開,出門要報備才可以出門,沒有人監禁其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92至94頁)。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蔡元慶於警詢中證稱其透過友人「 明哥 」介紹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賣簿賺錢,其在旅館需友人陪同才可出入,並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情況等語(見他5072號卷二第442至443頁)。
(三)自上揭證人之證述,可知除證人李蕙妤外,其餘人頭帳戶提供者均知悉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之目的即在於販賣名下銀行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以賺取報酬,為取得報酬並自願待在旅館內等情。而證人李蕙妤則係為向被告張景棋借款,自願提供銀行帳戶並留在謙匯普樂室行旅內。由上,亦難認附表一其他編號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對人頭帳戶提供者黃祥烜、李蕙妤、黃子菱、朱瑞蜂、蔡元慶等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交出銀行帳戶、違反意願遭監禁於附表一所示地點等情。
(四)另就附表九所示之2名被害人,公訴意旨主張該2名被害人亦遭受詐騙,並將附表九所示金額匯至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00),然就附表九編號1所示被害人 江麗玉 ,卷內僅有其警詢筆錄;而附表九編號2所示被害人 邱慶忠 ,則僅有其警詢筆錄與報案證明、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見附表九「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卷內並未有何證據可以證明該2名被害人有將款項匯至李蕙妤上揭銀行帳戶內,此部分自難以被害人之單一指述,即認被告張景棋構成三人以上詐欺與洗錢之犯罪。
(五)綜上所述,上開部分既無法認定被告張景棋有公訴意旨所認之犯行,即應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而為被告張景棋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人頭帳戶提供者
與之聯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
詐騙時間
詐欺手法
交付之帳戶
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之時間、地點
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地點、方式
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被告
1
吳柏勳
張軒睿、廖家德
111年5月16日上午2時前之某時
刊登徵求打字工作
⑴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2時許、台中市南區文心南路與復興路口
⑴1ll年5月16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之82FamilyVilla。
⑵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大安區東鑫商務旅館。
⑶111年5月20日下午6時,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⑷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⑸被告張景棋、張力文透過監視器監視;張豐華、黃國平、高暐宸在房間内監看,不能外出,手機使用須在監控人面前。
張景棋、張力文、張豐華、黃國平、高暐宸
2
黃祥烜
張豐華
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前某時
提供帳戶可取得10萬元報酬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須待在該處5天
張豐華及另2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3
李蕙妤
張景棋
111年6月1日上午7時15分前之4、5天之某時
提供借款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ll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於警詢時稱不能外出
張豐華、黃國平、
高暐宸、廖家德
4
朱瑞蜂
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民」與張景棋聯絡
111年5月30日之某時
出售帳戶
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許,在 新北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⑴111年5月30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1l1年5月31日由被告高暐宸偕同前往申辦,外出須陪同,行為受監控,時間約7天至15天。
張豐華、高暐宸、廖家德
5
黃子菱
透過真實姓名年藉不詳友人與被告張軒睿聯絡
111年5月初前之某時
出售帳戶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ll年5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8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不能逕行離開,時間1個月,外出要告知。
張力文、張景棋、高暐宸
6
蔡元慶
透過真實姓名年藉不詳綽號明哥聯絡
111年6月2日之4天前之某時
出售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之4天前,在新北市泰山區某處
⑴111年6月2日之4天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外出要有被告等人陪同,不能隨意進出。
張豐華、黃國平
附表二(被害人匯入吳柏勳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鄭逸昌 (提告)
111年2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11分
16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鄭逸昌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纪錄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6、40至4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郭民松 (提告)
111年2月1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3時38分
8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郭民松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9至53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長榮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7至111頁、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06至1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1年5月25日11時4分
12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
陳明昌 (提告)
111年5月19日
假投資
113年5月20日10時57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明昌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3至115頁)
2.匯款單據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7至167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5日9時45分
5萬
111年5月26日9時44分
5萬
4
林文展 (提告)
111年5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9時14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文展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69至173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77至197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6日9
時15分
5萬
5
李貴璇 (提告)
111年3月3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5時35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貴璇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99至200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03至2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5日12時17分
10萬
6
邱清鳳 (提告)
111年4月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15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邱清鳳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27至22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刑案紀錄表、交易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31至25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3日9時16分
3萬
7
李志祥 (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3
時07分
3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志祥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59至2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據影本(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62至27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梁鈺榕 (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2
時1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梁鈺榕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5至276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7至31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3日10時16分
45萬
9
(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9時45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亭宇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1至313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75至181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9日9時37分
30萬
111年5月25日9時40分
5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
古欣巧 (提告)
111年4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22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古欣巧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5至317頁)
2.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8至32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楊加風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15分
8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加風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29至333頁)
2.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37至37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6日9時4分
5萬
12
楊新發 (不提告)
111年5月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3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新發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3至376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現場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7至393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周相攸 (提告)
111年5月20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9分
9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周相攸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95至40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02至442頁、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16至255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5日9時2分
10萬
111年5月25日9時3分
10萬
111年5月20日9時25分
9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4
呂燕芬 (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1時5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呂燕芬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43至44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47至462頁、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61至27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0日11時54分
3萬
111年5月23日9時8分
5萬
111年5月23日9時9分
5萬
111年5月26日8時54分
10萬
111年5月26日9時0分
10萬
111年5月18日9時17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9時24分
10萬
15
吳玫穎 (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3時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玫穎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3至465頁)
2.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案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9至54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顧素英 (提告)
111年5月2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17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顧素英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43至54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47至555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洪靜怡 (提告)
111年5月25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49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洪靜怡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57至55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60至56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5日9時50分
3萬
18
陳立瑋 (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41分
10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立瑋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69至572頁)
2.切結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73至601頁、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89至417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19日10時38分
10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9
李慶豐 (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59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慶豐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3至60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刑案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盈利避險計晝契約書、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8至63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4日10時0分
5萬
20
謝運金 (提告)
111年5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3時3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謝運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1至63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5至65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6日13時35分
1萬
21
林修慧 (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0時52分
2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修慧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卷二第411至42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约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60至6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19日14時34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14時37分
3萬
22
葉昀鑫 (提告)
111年5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2時7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葉昀鑫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89至693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94至70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黃美秋 (提告)
111年5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0時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美秋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07至710頁)
2.匯款單據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12至73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6日9時43分
5萬
24
吳文第 (提告)
111年5月1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0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文第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33至738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43至7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18日13時41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8時50分
6萬
111年5月20日0時27分
10萬
111年5月20日0時29分
2萬
25
李維泰 (提告)
111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3時48分
1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維泰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89至79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93至805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5日9時56分
15萬
111年5月18日9時30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8日11時18分
15萬
26
朱鴻文 (提告)
111年4月1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10分
5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朱鴻文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07至808頁)
2.APP軟體頁面、通訊軟體群組對話、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11至839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8日9時15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7
錢勇村 (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5時22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錢勇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1至84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6至86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0日15時24分
10萬
28
黃玉新 (提告)
111年5月18日
假投資
1ll年5月23日10時35分
8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玉新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5至868頁)
2.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9至89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5日10時2分
6萬
111年5月26日10時51分
7萬
111年8月18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3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9時10分
5萬
111年5月19日9時11分
5萬
29
周兆群 (提告)
111年3月3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27分
3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周兆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91至89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94至90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
駱素卿 (提告)
111年4月1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2時11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駱素卿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07至912頁)
2.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13至9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彭瑩婷 (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1時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彭瑩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5至948頁)
2.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9至9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黃怡菁 (提告)
111年5月3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42分
6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怡菁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3至47頁)
2.交易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8至62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3
滕虎華 (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4時26分
29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滕虎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卷一第307至30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影本、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滕虎華】(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7至86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賴國仁 (提告)
111年3月3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20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賴國仁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87至90頁)
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92至100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7日14時40分
5萬
111年5月27日15時2分
3萬
35
林哲宇 (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4時5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哲宇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27至13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31至151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18日14時8分
3萬
36
張雅婷 (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9時21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張雅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53至15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57至169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18日9時28分
3萬
37
蔡濱如 (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1時50分
12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蔡濱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83至186頁)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88至196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
黃建龍 (提告)
111年4月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3時52分
60萬8000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建龍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97至20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01至207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9
曾柏穎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5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曾柏穎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77至28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員警工作紀錄簿、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單據影本、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88至3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18日10時57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0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2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20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32分
5萬
40
黃芊華 (提告)
111年3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2時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芊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45至348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50至38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5日12時5分
5萬
41
彭志欽 (提告)
111年4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9時14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彭志欽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53至457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5月20日9時20分
5萬
42
王天慧 (提告)
111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7日12時21分
3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王天慧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79至48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87至505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3
邱思菁 (提告)
111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7日13時15分
2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邱思菁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583至58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589至598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劉淑嫻 (提告)
111年4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36分
1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劉淑嫻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25至63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31至650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8日10時38分
1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2分
1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3分
15萬
附表三(被害人匯入黃祥烜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楊川擴 (提告)
111年3月3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6時25分
36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川擴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27至2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扃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30至55頁)
3. 黃祥煊 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1日0時2分
49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2
唐婉莉 (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0時49分
100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唐婉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57至6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62至84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
楊素芳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3時34分
71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素芳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85至88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91至112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王幼珍 (提告)
111年4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8日18時39分
50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王幼珍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3至11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9至150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曾鳳娥 (提告)
111年4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2時40分
36萬5000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曾鳳娥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51至15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57至172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四(被害人匯入李蕙妤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姜潤潔 (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52分
2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姜潤潔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7至31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3至49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2日9時43分
20萬
111年6月7日10時5分
40萬
2
陳柏翔 (不提告)
111年5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1時40分
2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柏翔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至54頁)
2.對話紀錄截圖、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至6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10日13時15分
1萬1000
3
楊秉融 (提告)
111年4月2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17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秉融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69至72頁)
2.對話紀錄截圖、桃圜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73至87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1日11時21分
2萬
111年6月6日9時28分
1萬
4
李秋慧 (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0時22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秋慧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89至9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詐騙群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92至116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李秉衡 (不提告)
111年5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2日10時56分
1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秉衡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17至120頁)
2.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22至1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2日12時59分
2萬
111年6月6日9時25分
5萬
111年6月6日9時27分
5萬
111年6月9日15時7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3時30分
50萬
6
賴建志 (提告)
111年5月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2時6分
1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賴建志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43至14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45至16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郭琬鈴 (提告)
111年4月1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10日12時57分
2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郭琬鈴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63至164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房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關懷慰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65至185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郭啓年 (提告)
111年5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3時26分
3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郭啓年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87至19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95至233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陳語淇 (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5時36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語淇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卷二第407至41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刑索纪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卷三第238至264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10日12時54分
3萬3000
10
梁寶英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10日12時53分
8萬2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梁寶英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5至266頁)
2.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封面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7至29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廖碧貞 (提告)
111年5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3時28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廖碧貞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93至30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03至329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吳昀芸 (提告)
1ll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9時1分
3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昀芸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31至340頁)
2.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42至370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ll年6月6日10時51分
12萬
13
杜孟軒 (提告)
111年4月2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48分
4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杜孟軒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1至37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内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9至40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6日11時38分
5萬
111年6月7日12時20分
9萬5000
111年6月10日9時59分
8萬2000
14
張彩鶴 (不提告)
111年2月份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2時23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張彩鶴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03至40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08至426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6日14時33分
10萬
111年6月9日15時25分
8萬2000
15
楊敏琳 (提告)
111年4月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3時23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敏琳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27至43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34至44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潘美燕 (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43分
2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潘美燕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43至446頁)
2.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47至460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徐貴蘭 (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6日11時16分
6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徐貴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61至46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67至475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9日10時36分
45萬
18
王恩華 (提告)
111年5月底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5時2分
35萬6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王恩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77至48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82至49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陳品溏 (未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9時8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品溏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93至49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96至514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30日9時11分
5萬
111年5月30日9時12分
5萬
111年5月31日8時57分
1萬
111年6月6日10時51分
5萬
111年6月7日10時52分
5萬
111年6月7日11時3分
1萬
1ll年6月10日13時16分
4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6分
4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6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9分
2萬
20
楊吉華 (未提告)
111年5月下旬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49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吉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5至51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眉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7至5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9日11時41分
10萬
21
吳民安 (未提告)
111年5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11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民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3至545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據影本、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6至55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范芳郡 (未提告)
111年4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2時55分
5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范芳郡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3至555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6至57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成仲駿 (提告)
111年6月9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2時6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成仲駿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3至57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桃圜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9至59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9日12時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1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21分
5萬
111年6月10日9時5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0分
5萬
24
林孟德 (提告)
111年3月1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4時53分
4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孟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9至22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纪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至50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5
胡重潤 (未提告)
111年2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3時47分
5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胡重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至53頁)
2.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關懷慰問訪視表、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4至88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6
蔡玉花 (提告)
l10年11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8時32分
13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蔡玉花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91至96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97至118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7
陳光銘 (提告)
111年4月1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1時21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光銘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17至120頁)
2.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桃圜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21至156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8
陳經天 (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47分
3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經天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1至162頁)
2.匯款單據影本、壹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4至178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周筱琪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0時27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周筱琪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79至18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84至222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0
胡世怡 (提告)
111年4月1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4時0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胡世怡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25至22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1至26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林素華 (提告)
111年3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0時22分
227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素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5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備註:與附表六編號13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111年5月27日12時38分
88萬
32
溫蕙瓊 (提告)
111年5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3時19分
50萬15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溫蕙瓊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3至32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溫蕙瓊】(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7至35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3
曹迺稚 (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0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曹迺稚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刑案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備註:與附表六編號14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34
王鳳英 (提告)
111年3月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8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王鳳英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3至386頁)
2.交易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8至40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5
林麗美 (提告)
111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59分
21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麗美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09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影本、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13至44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林黃儀 (提告)
111年4月2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49分
2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黃儀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1至452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借據影本(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5至480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1年5月24日11時19分
300萬
37
江建科 (提告)
111年3月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0時7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江建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1至51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據影本、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江建科】(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9至540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五(被害人匯入朱瑞蜂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王麗淳 (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0時51分
52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王麗淳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1至16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埤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7至22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廖淑婷 (提告)
111年4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3時13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廖淑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3至27頁)
2.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8至44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李宜容 (提告)
111年5月13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8時58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宜容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45至4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51至104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蕭淑華 (提告)
111年5月6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1時39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蕭淑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05至11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12至134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張惠媜 (提告)
111年6月8日前某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09時28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張惠媜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5至136頁)
2.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振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7至181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23日10時36分
1萬5000
6
楊駿朋 (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0時19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楊駿朋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3至18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5至207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23日13時29分
5萬
7
黃俊霖 (提告)
111年6月7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1日10時56分
60萬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俊霖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09至211頁)
2.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15至248頁)
3.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高得訓 (提告)
111年6月2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1日13時58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高得訓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49至25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53至263頁)
3.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六(被害人匯入黃子菱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陳榴槤 (提告)
111年3月15日8時38分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21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榴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7至3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3至46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饒冬美 (提告)
111年4月22日前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3時26分
4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饒冬美(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47至51頁)
2.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2至66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林雨儒 (提告)
111年4月2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37分
44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雨儒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67至69、71至72頁)
2.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73至80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林永亮 (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5時52分
3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永亮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1至86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匯款單據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8至10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5日11時9分
1萬
5
陳朝麟 (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0時29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朝麟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3至10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據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6至12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4日12時41分
20萬
6
蔡錦淑 (提告)
111年5月4日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5月4日14時5分
3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蔡錦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5至128頁)
2.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9至138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鄭秋豐 (提告)
111年3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4日12時11分
200萬5000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鄭秋豐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39至14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44至19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
徐美惠 (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9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徐美惠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3至196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9至21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陳奕君 (提告)
111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2時53分
2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奕君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5至21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8至23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吳桂汶 (提告)
111年2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4分
1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桂汶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35至24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44至290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5日9時13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4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6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7分
4萬
111年5月5日9時18分
4萬
11
吳東光 (提告)
111年4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1日12時10分
19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吳東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1至293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4至304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1年5月12日10時20分
40萬
111年5月12日14時08分
20萬
12
賴炳輝 (提告)
111年3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9日13時8分
15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賴炳輝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05至311頁)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次數一覽表、匯款單據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13至38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1年5月12日12時48分
155萬
13
林素華(提告)
111年3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4時31分
275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素華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73至32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與附表四編號31為相同被害人,已於該部分評價)
14
曹迺稚(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1時25分
20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曹迺稚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刑案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與附表四編號33為相同被害人,已於該部分評價)
15
黃茂峰 (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1時54分
30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茂峰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與附表七編號2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16
古光雄 (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5時59分
110萬3000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古光雄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3至50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6至516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附表七(被害人匯入蔡元慶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1
陳玉玲 (提告)
111年3月2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2日9時40分
30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玉玲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至1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1至17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黃茂峰(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6月20日14時30分
328萬6748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黃茂峰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與附表六編號15為相同被害人,已於該部分評價)
3
林茂德 (提告)
111年4月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7日10時48分
50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茂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59至6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63至86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胡庭嘉 (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6月22日10時0分
5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胡庭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87至9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1至112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22日10時0分
10萬
附表八: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電子產品(手機)
1支
張景棋
廠牌:蘋果
型號:iPhone12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
電子產品(手機)
1支
張景棋
廠牌:蘋果
型號:iPhone8
IMEI:000000000000000
3
房屋租賃契約
1件
張景棋
C05號房、D13號房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景棋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景棋
戶名: 葉秀財
帳號:000-000000000000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景棋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7
玉山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景棋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8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景棋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
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
13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
14
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
1張
張景棋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5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6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7
LINEBANK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
18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9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
20
永豐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1
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張景棋
卡號:000000000000
22
健保卡
1張
張景棋
姓名:阮 李鎂恩
23
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1張
張景棋
姓名:阮李鎂恩
24
eTag卡
1張
張景棋
車號:0000-00
25
全融卡
1張
張景棋
卡號:0000000000000000
26
新臺幣現金
2萬元
張景棋
附表九: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之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江麗玉(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9日11時59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江麗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57至159頁)
2
邱慶忠(提告)
111年2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0時58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邱慶忠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81至486頁)
2.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87至5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