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潘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8,114元│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002│10,285元│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003│2,046元│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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