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原告 吳恭盛
李蓮英 被告 歐澄淵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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