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告 陳秀娟
被告 楊家旺 住澎湖縣○○市○○里0鄰○○○00號之00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家旺等5人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秀娟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