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8月28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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