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45、12968、12969號、112年度偵字第1401、1741、220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76、3376、3378、3742、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世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辯論終結後檢察官移送併辦,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