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45、12968、12969號、112年度偵字第1401、1741、220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76、3376、3378、3742、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世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辯論終結後檢察官移送併辦,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