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金針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再審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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