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嗣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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